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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0日星期三

绿卡基础知识:AP和EAD对F/H 身份的影响

导读:
使用 AP/EAD 对学生签证 F 的影响
使用 AP/EAD 对工作签证 H 的影响
关于 AP 的其他问题


在填 I-131 和 I-765 表格的时候,老师谈过些许 AP 和 EAD. 可能是说得不够细,今天再啰琐几句。

随着 I-485 的提交,申请人可以开始申请 AP 和 EAD. 大概 USCIS 的本意,是 I-485 的处理也就是几个月的功夫。所以,AP 和 EAD 的有效期都是一年。可由于有 Name Check 的介入,现在 I-485 的等待数以年计。好在只要 I-485 在 pending 之中,AP 和 EAD 就可以 renew,年复一年。

首先,再重复一遍,申请 AP/EAD 和 使用 AP/EAD 是不同的概念。只是申请 AP/EAD,对你的非移民身份没有丝毫的影响。
而使用 AP 是特指申请人手持 AP 入境,使用 EAD 仅指用之于受雇。

AP/EAD 是 I-485 的 benefits,而不是身份 (status). 所以,可以只在需要的时候才去申请,不需要有连续性。AP/EAD 之间的间断,不造成身份的间断,不是 Gap.
而且,主申请人和副主申请人的 AP/EAD 没有从属关系。没有说主申请人使用了 AP/EAD,副主申请人就一定要使用 AP/EAD;或是主申请人还没有使用 AP/EAD,那副主申请人就一定不能使用 AP/EAD.
AP/EAD 是基于 I-485 的,而 I-485 是你自己提交的,所以更换雇主不需要重新来申请。只要还在有效期内,而且 I-485 还在 pending 状态(或 MTR 后的呈 pending 状态),AP/EAD 就可以使用。即使作为主申请人你刚刚失去了工作,也可以使用 AP 入境。
AP 和 EAD 均可分别单独申请。
另外,对于 H/L 来说,AP 和 EAD 也没有任何的相连性。不是说用了 AP 就非得使用 EAD,或反之。对于 B/F/J/TN etc 确是如此,用 AP 入境之后,须用 EAD 工作。

本来只要交了 I-485,就实实在在是进入了身份调整 (Adjustment of Status - AOS) 状态。可 USCIS 又节外生枝,说只要没有使用 AP 和 EAD,若申请人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只要还有效,则仍然保持。正是因为这一点,引出了下面 AP 和 EAD 的颇多纠纷。


使用 AP/EAD 对学生签证 F 的影响

对于 F (还有B, J, TN 等)的非移民身份,一旦提交了 I-485,那就真是进了移民监。此话怎讲?不能轻易出境了。
一旦出了境,如果不是身揣 AP,那十是八九是不太可能依原签证类型回来了。紧跟着的,是 I-485 也就废了。
不想这样的,请一定要先申请 AP,并且是在 AP 批下来之后而且确确实实握在手中了再动身。象自己先溜出去,请人把 AP 寄出国用的招儿,最好还是不用。

好了,你老老实实揣着 AP 出境了,又回来了。请注意,你的身份就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是 F 了,你成了 AOS.

原来你是 F-1 的时候,做 TA/RA 或在校园打工是天经地义的。现在你成了 AOS,天经地义的东西变成了禁区。除非你申请了 EAD 握在手里,否则你干什么都是不允许的。
有了 EAD 呢,你就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Off-Campus 的工作你也能做了,再无限制。
还有,你可以不必是 Full-time 学生了,想修几个学分就几个学分,成天在家睡觉也没人管你。

由于你从 F-1 变成了 AOS,你就不再可以享受 F-1 的 benefits,比如 CPT/OPT. 当然,有了 EAD 你也就不稀罕什么 PT 了。
有的 F-1 只申请了 AP 而没有 EAD,那么去申请 CPT/OPT 会怎样呢?
由于 CPT 是学校的 ISO 掌管的,也许你不吱声 I-485,还能蒙得一时。而 OPT 要 USCIS 批才行,你的 OPT 申请被 denied 掉,一定不要感到很意外,因为你本就不该去申请的。可是,万一批了呢?那你就用罢。

同样,以 AOS 的身份,你也不应该去拿新的 I-20 来换学校,升学位,改 program,或是由 F-2 变成 F-1. 然而在实际中,因为 I-20 只牵扯到学校的 ISO 而不经过 USCIS 的手,出于各种原因你还是可能拿到新的 I-20 的。
如果没有新的 I-20,我还能上学么?答案是 "Yes". 作为 AOS, 你可以上学,不需要 I-20,也不必是 F-1.

有同学不知怎么回事儿,手上有两个 EAD,OPT 的和 I-485 的。问老师用哪一个好,老师说用有效期长的。
其实具体使用 EAD 的情况,USCIS 并不能掌握,在 I-9 上面也反映不出是哪一张卡在使用。USCIS 唯一能推断的是,当你的一张 EAD 过期之后你仍在工作的话,那你从那时开始一定是用的没有过期的 EAD 了。

话又说回来,作为 AOS 的你,如果你的 I-485 被拒了,不管你的 I-140 是否已批,你就立刻丧失了合法的身份,而必须立即离境。这便是为什么 F 身份的申请者,通常都不去使用 AP/EAD,以求维持其 F 身份。这样,即使 I-485 被拒,仍能合法地停留以完成学业。
如果你是 F-2 成了 AOS,而 F-1 没有使用 AP/EAD,那么你只好独自一人离开。从此你俩大洋两岸,等到 F-1 变成了 H-1 时,你再去申请 H-4 方有签成的希望。
如果你是 F-1 成了 AOS,不管 F-2 有没有使用 AP/EAD 也都一样是 AOS 了。这是因为 F-2 赖以生存的 F-1 不再存在了的缘故。F-1 和 F-2 的 AOS 的不同影响,请同学们留意在心。

有 X 律师称,使用了 AP/EAD 的 F-1,“不能申请H-1B”. 老师说“不信也罢”。
F-1/2 可以转成 H-1,也可以转成 H-4. 充其量最多是可能要离境签证(可能而已)。

使用 AP/EAD 对工作签证 H 的影响

虽然同样是非移民签证,H (还有 L)的情况与 F 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在使用 AP/EAD 时。其本质在于,H 签证可以有 "dual intent". 本文中的 H 仅指 H-1/H-4,L 是指 L-1/L-2.
由于这个 dual intent,H 可以不需要 AP 就出境,凭有效的 H 签证和 I-485 的收据原件(从 11/1/07 始 I-485 收据已不再需要),就可以回来,其 I-485 不受影响。

移民局的规定是,使用 AP 入境,其 H 身份可以 transfer (H-1),也可以 extend (H-1/4),--就象你没有用过 AP 一样。
"an alien who w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but who was paroled pursuant to a grant of advance parole, may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H-1 or L-1 status, if there is a valid and approved petition. " - Q 3 of INS Memo (5-16-00)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下同)

这个仍然维持 H 身份,不只是说你 H-1 入境后继续为原来的雇主工作,或 H-4 入境后仍保留其 H-4 身份,还应该可以这样引申诠释如下:
1) 你 H-1 入境后为新的雇主工作,其 I-129 transfer 获得了 USCIS 的批准;
2) 你 H-1 入境后不再工作,其 I-539 转 H-4 获得了 USCIS 的批准;
3) 你 H-4 入境后工作,其 I-129 获得了 USCIS 的批准。
既然使用 AP 入境与用 H-1/4 签证一样,那么 COS/EOS 也就谈不上要出境申请签证了。

申请 AP/EAD 之后,或使用 AP/EAD 之后,原来的 H 又顺利地延转了。H 的延转会不会让 AP/EAD 作废,甚至是 I-485 的作废呢?
H-1 的 "dual intent" 是移民局认可的,与 I-485 并非水火不相容。而 AP/EAD 的失效,只有两个条件:1) 到期了;2) I-485 被拒了。

和 F 不一样,用过 AP 之后,不是必须一定要使用 EAD,因为你的 H 被认定依然有效。
"Until then, if the alien's H-1 or L-1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would not have expired, had the alien not left and returned under advance parole, the Service will not consider a paroled adjustment applicant's failure to obtain a separate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to mean that the paroled adjustment applicant engaged in unauthorized employment by working for the H-1 or L-1 employer between the date of his or her parole and the date to be specified in the final rule." - Q 4

虽然使用 AP 之后,H-1 仍然可以在境内进行 EOS/COS,但有一点有提醒 H-1 注意。那就是,如果你们家的 LD 将要申请 H-4 签证,或是以 H-4 身份入境,那么你在此之前的使用 AP 或许会给 LD 带来麻烦。因为签证官可能会认为你的 LD 不符合 H-4 的申请条件,或 CBP 也许会认为你的 LD 不能以 H-4 入境。(例)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你的解决之道就是到加、墨搞个 H-1b 签证,以 H-1 入境好了。
一般来说,H 可以延转的隐含条件就是,其 H 身份依然有效。所以持 AP 入境可以延转 H 就意味着 H 身份的有效性。然而,USCIS 说的只是 "may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H-1 or L-1 status",而不是说 may keep his/her H-1 or L-1 status,故而造成了 VO 或 CBP 的不同理解和解释。在县官不如现管的前提下,只好再以 H-1 入境来求得平安。
虽然 USCIS 说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was parol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在这个事例中,家长和孩子同时入境,parent 持 AP,Kid 用 H-4,也被放进来了。
欲了解更多的信息,这里有详细的讨论。

由于使用 AP 入境之后的 H-1B/H-4 能够任意地进行 H 的延转,所以人们就泛泛地说仍旧是 H 的非移民身份,--尽管移民局从来没有如此地认可过,而且还明明白白地说是 Parole 身份,但原有的 H-1b 工作许可依然有效。
认为是 H 非移民身份也好,认为是 Parole 身份也好,只要移民局认可还可以进行 H 的延转,那就是甭管黑猫白猫,能捉老鼠的就是好猫。
这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 AP 入境之后 I-485 被拒的情况下,才出现分歧。如果是仍旧的 H 非移民身份,就可以继续在境内停留;如果死扣移民局的 Memo,这时候申请人必须手动地进行 H 的 reinstatement,尽管原来的还没有到期。
由于这个原因,有同学在 AP 入境之后,就准备马上延转 H 身份,以防万一。既然如此,那还不如当初就直接用签证好了。既然申请了 AP,就是图免签证的方便。现在,仅仅只是预防 I-485 的被拒,就凭白无顾地延转 H 身份,真是没有太多的必要。

“如果这次使用了 AP,我下次还能再签 H 吗?”--当然。
"XX办公室的人说:如果H1B 签证被拒绝,用AP入境后,只能用EAD工作,不再拥有H1B status. 所以要再次请教老师。"--可能是该律师自己的理解。没见到移民局有关于签证被拒的相关规定。
又有人问,H 延期转换之后,是不是 原来的 AP/EAD 就失效了。--移民局没有说的东西,就不要其人油田。

H 签证使用 AP 的后果和 F 签证的虽然大不一样,然而 EAD 的使用和 F 没有什么区别。那就是一旦使用了 EAD,H 身份就不复存焉,进入了 AOS.

对于 H-4 而言,如果使用了 EAD,其 H-4 就没有了。在其 LD 的 H-1 身份保持的前提下,H-4 可以于 H-4 过期前在境内 extend 其 H-4 身份。
经常有人 argue 有没有必要这么做,因为在使用 EAD 的情况下,即使通过 H-4 extension 而 reinstate H-4 了,其 H-4 身份又迅速地被 EAD 的使用而变成了 AOS.
这是花钱不讨好么?老师不这么认为。前面已经提过,USCIS 其实并不掌握 EAD 的使用状态。如果 H-4 一直在程序上保持了其身份,即使是使用了 EAD 而最后 I-485 被拒,也不一定需要离境去签证,除非你得到的 I-797 上不带 I-94 卡。
相反,如果没有延 H-4 而造成了非移民身份的明显断裂,在 I-485 被拒之后再去延 H-4,那十有八九是会收到 I-797B 的了,还不如直接离境去签证好。

虽然没有使用 EAD,但 H-4 到期后不再续,如是类似。

这里老师想纠正一个错误的概念,那就是 H-1 在保持 H-1 有效身份的同时,用 EAD 去兼职,不是属于没有使用 EAD 的情况。只要你使用了 EAD,即使是为 H-1 的 Sponsor 工作,那也算是用了 EAD,为其他的雇主工作亦不在话下。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will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if s/he uses the EAD to leave the employer listed on the approved I-129 petition and engage in employment for a separate employer." - Q 2
由于 Memo 说的是使用 EAD 离开 H-1b 的雇主而为别的雇主工作,会有非移民身份的违例,所以有的律师有上述的认识。
虽然 Memo 没有细说继续为 H-1b 雇主工作的同时,用 EAD 另去打工,影不影响其非移民身份。但持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只对该 Memo 的这一"树木"的理解的拓展造成的,而忽略了身份违例的大的"森林"。不清楚的同学,可以读老师的关于"H-4 用了 EAD 后是 H-4 还是 AOS"的讨论。
在"绿卡申请过程中的身份调整"一文中,老师解释了 AOS 和身份违例的关系。使用 EAD 亦即走上了通往 AOS 的单行道。

类似与 F-1 使用 EAD 的情形, H-1 使用 EAD 之后,也会把没有使用 EAD 的 H-4 带入 AOS 的状态。
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没有提交 I-485 的 H-4,在 H-1 使用了 EAD 之后,不知不觉之中变成了 out of status.

在使用 EAD 之后,H 就进入了 AOS,之后还可以回到 H 状态吗?
同学们从前面谈的 H-4 使用 EAD 仍旧 renew 其 H-4 一说,可以一见端倪。
在 COS/EOS 之后,新的 H 有可能需要离境签证。

如前所述,“如果你只是用 EAD 去申请一个 SSN,或者是为了办理驾驶执照,这不属于使用 EAD 的情形。”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or H-4 or L-2 dependent family member obtains an EAD based on their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but does not use it to obtain employment, the alien IS still maintaining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The fact that an H or L nonimmigrant is granted an EAD does not cause the alien to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 Q 2

关于 AP 的杂事儿

最后再说说 AP 的事儿。
首先,再重申一遍,"在收到 AP 前离境,AP 就失效了"。在 I-131 的申请表格上,写得清清楚楚:"If you travel before the advance parole document is issued,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deemed abandoned if You depar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没有收到 AP 就离境了,是用 H 签证回来的。后来 AP 也批了。那么下一次旅行时,可否用 AP 入境呢?
当你没有收到 AP 就离境的那一刹纳,你的 AP 就 "deemed abandoned" 了。移民局并没有说可以起死回生吧。
现在的情形,和上面是一样的。在排队等着用 AP 入关的时候,cross your fingers. 如果被放了进来,先擦掉脑门上的冷汗,再在心里嘀咕一声,"感谢上帝"!

如果是在收到 renewal 的 AP 之前离境呢?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who is not under exclusion, deportation, or removal proceeding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 - 8 CFR 245.2(a)(4)(ii)(B)
此处 previously 语焉不详,颇有争议。但是,在实际当中,这种情形在入境时并没有遇到问题。

当你使用 AP (如图)入境的时候,请在脑子里想清楚这个 AP 其实是相当于签证。而签证是给予你入境一个国家的证明文件,不管你是从哪儿来。中国也好,加拿大也行,你有签证就可以申请入境,哪怕你来自月球上。所以不存在“回中国”的 AP 不能用于从加拿大来美国一说。

既然 AP 相当于签证,那么你入境时所需要的就只是护照和 AP 即可。象 I-485 的收据,EAD,H-1b 的 Approval Notice,I-129 的 copy,以及 I-20, 雇主信等等,通通是用不着的。
因为担心你的 AP 是不是被人在冒用,你的美国驾照、信用卡、ATM 卡等可以用来证明你的身份,有助于缩短你的入关时间。请意识到这些卡片并不是入境所必须的,不可能因为你没有随身携带就拒绝你入关。
使用 AP,在入境的时候你仍然走 "Visitor" 的通道,除非是由工作人员指引走 "Citizen" 的。

也有同学手持 AP,却还在国内签 H. 签成了用签证,签不成了用 AP。老师觉得这虽然是一百二十个保险,但不是十分必要。费时费钱还费精神,不如直接就用 AP 算了。
有同学问,我申请 H-1b 签证时被告知要 Check. 我可以要回护照,用 AP 入境吗?有无负反应?
--可,无。(例)

你收到的 AP 有 2 张(TSC) 或 3 张(NSC)。入境时,CBP 通常会收走你所有的 AP,然后只退回给你一张上面盖了戳的。虽然盖了戳,这张 AP 在有效期内还可以重复多次使用。在再次使用时,就只复印一下这张 AP 而不收走了。
CBP 在你的 AP 上盖完章之后,还会手书一个日期,通常是一年为期(与 I-94 上的一样)。这个日期是有效停留期(I-94 有效期)。提醒注意的是,这个日期并不意味着延长了你的 AP 有效期。
你的 AP 的有效期,印在 AP 纸的中间。与这个手写的 I-94 有效期没有瓜葛。
当你以前用签证入境时,CBP 会把 I-94 有效期写在护照上的 Visa 傍边。那个 I-94 有效期延长了你的签证有效期吗?没有!这里也同样没有延长了你的 AP 有效期,因为 AP 相当于签证。
注:这段话已经反复改了好几次,还是有同学问。老师都不知道该如何来解释了。如果你仍然有不解,把你的理解告诉我。
如果你不甚清楚签证有效期和有效停留期,到这里上课。

当你以 AP 入境时,你仍然要填写 I-94 出入境卡。由于你没有使用 Visa 入境,第 10 项 City Where Visa Was Issued 和 11 项 Date Issued (Day/Mo/Yr) 有关签证的项,可分别填写为 "USCIS" 和 AP 上右上角的日期,或留空。
在你的 I-94 卡上,标明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是不是意味着一年之后你的身份就失效了呢?
No,还是同样的原因,USCIS 原本以为一年的时间足够调整你的身份了。USCIS 不会因为你的 AP 的I-94 卡过期了而认为你的身份有任何的违例,你也不需要一定在I-94 卡过期之前进行身份的转换或延期。你唯一要做的就是,在下一次出境的时候,把I-94 卡交回去好了,不管其是否过期。有多张 I-94 卡时,见"I-94 卡杂谈"。
还有的同学看到使用 AP 入境的 I-94 上有 AOS 或 Parole 的字样,就忧心冲冲,纯属自寻烦恼。虽然 I-94 上盖了 AOS,你的 H-1/4 爱延爱转,听从尊便。

如果你在境外时,你的 I-485 被拒(或 I-140 被拒),在 30 天之内你仍可以用 AP 入境(因为你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之外,你可以凭有效签证入境。

在境外时,I-485 批了,还可以用 AP 入境吗?
--可以,as long as AP has not expired. (例)

在境外时,I-485 批了,可以邮寄出来用吗?
--可以。(例)

还有同学关心使用 AP 可以在境外停留多长时间。虽然 USCIS 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每次在境外不超过 2-3 个月,在一年当中在境外的总天数不多于在美的总天数,不会对 I-485 的批准有负面的影响。在境外停留时间过长,在 AP 有效期内不会因此而被拒入境,但可能影响 I-485 的批准。因为 I-485 是为在美国境内的人员调整身份用的,你若不常驻境内,最好改为领馆的移民签证申请 (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