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 I-485 之后,EB 主申请人可以换工作,根据 AC21 的规定。除了工作的"相同相似性",大家经常考虑的就是 180 天。
前面说的是提交 I-485 之后的换工作,实际也是说的绿卡批准之前的事。在绿卡批准之后的换工作,也有 180 天一说?
虽然已经开始了绿卡的申请,其实有的同学并不明了 EB 绿卡的本质。工作绿卡申请的基础是,雇主有一个需要学位/技能的职位,还是永久性的,但是找不到合适的本土候选人。
现在,雇主找到了你,是完美的匹配,于是给你申请绿卡。
从上面来看,你的职位是永久性的,至少在申请 I-140 的时候是如此,虽然无人能够保证那个职位永久存在,或你会永久在那个职位上面。
当你在 I-485 阶段更换雇主时,它表达的意思是,原来支持你绿卡的永久职位,已经由新的永久职位替代了,而 AC21 认可之,所以你的绿卡申请维持有效。
在雇主为你提交 I-140 申请时,他应该是真真切切地有一个永久的职位;而你提交 I-485 申请时,也应该是真真切切地想在那个职位上工作。这是你的绿卡申请的两个基本点。
所以不管在 I-485 阶段你有无更换雇主,一旦你拿到了绿卡而迅速离职,就会令人怀疑"真真切切地有一个永久的职位"。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人们总是谈 180 天之后,才变更雇主。
其实,并没有任何的条文规定,拿到了绿卡之后不能马上更换雇主,更没有 180 天之数见诸文本。这完全是为了自我保护,避免 fraud 的嫌疑及将来入籍时可能引起的麻烦。
如果在拿到绿卡 180 天之内,公司黄了,那不是不得不更换雇主么?
在入籍申请时,有谁因为拿到绿卡之后迅速离职而被拒?老师未曾听说。
在 I-485 阶段更换雇主,"same/similar" 是一定要顶在头上的;而绿卡之后的更换雇主,就没有这个讲究了。即使是由 Associate Professor 变成 Housewife,亦可。
既然 485 的排期都熬过来了,绿卡之后的 180 天算根葱呀。
如果你实在是不能多呆一天,也不象能就此吊销你的绿卡,拒绝你的公民。
在拿到绿卡之后就迅速地离职,雇主告不告你并不重要,如果移民局因此而认为有 fraud,那才是麻烦。Anyway,你的绿卡也不是说没就没有了,通常要通过法庭的判决,而且你还有上诉的权利。
如果,再坚持个百八十天,谁想跟你过不去,恐怕也是狗咬刺猬,--无从下嘴。
所以,现在是有这么个奇怪的看上去不合理的框框:在拿到绿卡之前,能够随时更换工作;有了绿卡,反而受了限制?
绿卡并不总是带来更多的好处,象绿卡之后成家,配偶无法立即来美,即是一例。
上面讨论的是 PERM 的绿卡,EB-1B 或 Self-Petition 的,虽然有更多的灵活性,应该也做类似的考虑,尤其是副申请人的绿卡尚未获批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