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Google
显示标签为“技术移民指导”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技术移民指导”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经济衰退时美国移民及保持身份应对策略

美国持续的金融危机让很多人开始担心经济衰退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特别是工作机会以及很多产业的失业问题都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从长远角度来说,美国国内的经济压力和高失业率必然会导致一些国内利益团体反对外国劳工和移民情绪的增长。另外,经济衰退会直接造成失业人数的增长以及工作机会的减少。因此,不断增加的政治压力和失业率可能会减慢职业移民的进程。
对于外籍工作者来说,经济衰退很可能就意味着因为失业而导致失去合法身份或者其他的移民利益。因此,外籍工作者要对自己的行业状况保持敏感,并在需要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由于经济衰退而造成的对身份或移民申请的负面影响。我们提供了以下相关的分析和策略供参考:
如何保持H-1B的非移民身份
目前H-1B或其它依赖雇主支持的非移民身份的外籍者,在遇到因失业而导致失去身份时,可以考虑转换到其它身份的可能。因为所有工作类非移民身份,如H1B,都是以雇佣关系的存继为前提;一旦失业,就会失去H1b身份。作为应急策略,如果外籍员工的配偶持有的是独立的F-1或H-1B等签证,他(她)也可以考虑转换到附属的F-2或H-4身份。但是,虽然这能保证外籍者在美国的合法身份,但F-2或H-4身份都无法工作。如果此后再找到工作,新雇主需提交新H1B申请。但是只要该外籍员工过去六年中得到过H1B名额,新H1B申请就不受名额限制。
另外一种选择,失业外籍员工也可以转换为F-1身份回到学校。F-1身份要求外籍者在美国的大学、学院、其它学术机构或者语言学校等进行全日制的学习。为了申请F-1签证,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学校的入学许可,并且已经收到了I-20表格。虽然申请优秀的大学或学院会比较困难,但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些合格的社区大学或者语言学校入学。将要失去H-1B身份而选择F-1等身份进行周转的申请人,需要尽快的提交身份转换申请,最好是与最后雇佣日之间没有或有极少的间隙。从法律上而言,H1B员工一旦终止雇佣关系即失去身份,并没有任何宽限期。在实践中,如果间隙不超过2星期,移民局大多数情况下仍会从宽考虑。
将要毕业时如何维持非移民身份
经济的衰退同样会对即将毕业的在校学生产生影响。很多外籍学生都期望能够在毕业后在OPT期间获得H-1B签证/身份留在美国工作。但是因为工作机会的减少和H1B名额的稀缺,使得他们需要寻找其他的途径保持身份。
一种选择就是继续留在学校进行一个新的学位的学习或在OPT结束后开始一个新学位学习。当然,这条途径需要一个学位项目的录取许可。此外,移民局从2008年起允许合格的STEM (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位获得者在12个月 OPT到期后可申请17个月的OPT延 期 ,这样OPT的总长度就可达到了29个月。这对于合格的有工作机会但雇主不支持H-1B申请的学生来说是一个有效保持身份的选择。这还使得毕业生们有了更长的时间寻找一个H-1B雇主递交H1b申请。
经济衰退对职业移民申请的影响
需要雇主支持的职业移民,如通过PERM申请的EB-2、EB-3类别或者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别的申请,都需要一个永久的工作承诺。因此,如果在移民(I-140)申请批准前公司破产了或者不能继续提供原本的职位,I-140移民申请就会被拒绝。但是,如果I-140申请已经被批准,而I-485身份调整申请也已经提交满180天,那么外籍员工受益人就可以另外寻找一个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职位。这并不会对在前雇主支持的I-140基础上的I-485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虽然NIW或EB-1(a)等申请并不需要雇主的支持,但申请人还是有可能受到动荡的就业市场的影响。NIW和EB-1(a)申请不需要雇主的支持,但在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证明将会在他/她的专业工作领域继续工作下去并为美国做贡献。如果没有工作的话,移民局会推测该申请人不能继续为美国做出贡献。在就业市场低迷,无法找到全职对口工作时,申请人也可考虑一些变通渠道。我们曾经见过这样的例子:虽然申请人没有全职的工作,但因为在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兼职工作或者志愿者工作(但没有任何其他领域的全职工作),但移民局还是批准了申请人以NIW或EB-1(a)为基础的I-485申请。当然,移民局还是更倾向于全职的工作职位。在工业领域的高薪职位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大学 的博士后或者研究职位也为NIW或EB-1(a)职业移民申请人提供了可行的变通渠道。
现在开始申请会不会有不利影响?
尽管现在美国经济不景气,就业形势比较紧张,但是如果申请人满足NIW或EB-1(a) 申请的资格,或者雇主愿意支持EB-2 或EB-3类PERM申请,尽早开始移民申请还是有利的。一旦申请人的I-140申请被批准,他/她就可以永久利用I-140申请获得了优先日期 (PERM申请类别则为PERM申请的提交日期) ,这样就获得了一个移民名额排期的有利位置。这样即使在I-140申请批准后而I-485申请未提交前雇主不能再继续提供职位,外籍者在未来通过其他途径申请EB-1, EB-2, 或EB-3申请时也可以继续使用早先的I-140批准而带来的优先日期,使今后等待移民排期时间大大缩短或无需等待。
纵观全局,即使美国金融市场比较紧张,但美国的GDP和其它国家相比还是非常强劲的。虽然目前美国金融业和工作机会的状况确实值得外籍员工关注,但美国的就业机会和生活环境仍处于世界前列,在多元化和接纳少数族裔和移民方面仍是世界上最开放的国家之一。因此美国梦仍然是值得追求和可能实现的梦想,暂时的经济衰退只是在实现梦想的道路上多了一些波折而已。

移民局放宽对I-485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要求

2008 年7月,美国移民局出台并公布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对于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而提交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作出了一些指导性说明。总体来说,这些说明有益于那些曾经短时间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基于职业移民的I-485申请人。
根据移民法第245(c)款的规定,外籍人员如果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条款,就不能在美进行身份调整。但是,根据移民法第245(k)款规定,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的I-485申请人可以享受一些例外的宽限. 只要这些人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时间不超过180天,他们就可以根据245(k)在美国调整身份。这些人包括EB-1, EB-2, EB-3 以及EB-4类的神职人员等职业移民申请人。但是,过去对于如何计算这180天并没有清楚的说明, 在移民局的实践中也标准不一。
此次,移民局的新备忘录详细阐明了对于180天例外条款的计算形式和适用范围。总体而言,移民局放宽了适用180天例外宽限的标准。根据新备忘录,在计算180天时,移民局将仅仅考虑申请人最后一次经合法批准入境以后的违法时间,而不会考虑之前的任何违法时间。但是,移民局认为采用回美证(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的情况不属于“经合法批准入境”,因此不能导致重新从头开始计算180天。
新备忘录明确了第245(k)款中的所说的180天是对三种违反情况的综合计算。也就是说,该例外不是给予每一种违反情况180天的期限,而是三种违反情况的时间总计起来不能超过180天。在某一天当中,如果申请人存在一种或多种违反情况,即使违反时间仅持续了数小时而已,也将被记为一天,纳入总的违反天数中。
另外,该文件澄清,上述职业移民I-485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也同样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宽限。虽然在此之前的个案中,移民局亦承认家属申请享受该例外,但是这一点从没有清楚地阐明过。
以下几个案例可帮助大家理解新规定:
1. 张先生于2002年8月-2006年9月期间以F-1身份在美国学习,但是他在2004年有两个月(60天)的非法打工经历。2006年9月, 张先生回台湾探亲,并于2006年10月凭借有效的H-1B签证回到了美国。此次入境之后,张先生以H-1B的身份为A公司工作。但是,在2007年的时候,为了帮助一个朋友,张先生为B公司兼职工作了一段时间,为期175天,这段时间为B公司的工作是没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张先生现在基于他的EB-2 I-140移民申请提出了I-485申请。尽管张先生在美国非法雇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2004年60天,2007年175天),他仍然适用第245(k)的例外,因为移民局仅考虑张先生最后一次合法入境(2006年10月)后无许可的工作时间,因此张先生只有累计175天的非法工作期间。2. 金博士持有H-1B的身份,其配偶何女士在美国持有有效的H-4家属身份。她在2005年8月以H-4签证进入美国后就没有离开过。在2007年的时候,为了应付家庭开支,何女士曾经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做过四个月(120天)的兼职工作。她的H-4 I-94卡上写明2008年6月1日过期,但金博士的公司在延H-1B的时候,忘记帮他太太做H-4延期。
2008年7月1日,金博士提交了基于EB-1 (a)职业移民申请。由于第一类优先有移民名额,金博士夫妻同时也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尽管何女士有120天的非法工作和30天的身份过期纪录,她总计违反移民法的时间不超过180天,因此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不会因上述违法工作和身份过期而影响I-485身份调整。

案例:硕士学位石油工程师四个月获NIW绿卡

我们经常说:科学家研究事物但工程师建造事物。这也正是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的差别所在。因此,科学家们大都是为研究机构工作,而工程师一般是为公司工作;科学家们的贡献和成就要靠发表的研究成果来衡量,而工程师则要看对其技术的应用;选择通过NIW来申请绿卡的科学家居多,而工程师们似乎认为PERM更合适他们。但是,我们最近的一个成功案例说明,工程师们也完全可以通过NIW来实现绿卡梦。
卡洛琳是一位石油工程师,在美国的一所大学获得了石油工程的硕士学位,目前在美国一个著名的石油公司有五年工作经验。但不幸的是,她的雇主不支持PERM申请,因此对于卡洛琳来说NIW似乎是她唯一的选择,因为NIW不要求雇主的支持。卡洛琳的一位同事在我们的帮助下成功申请了NIW后推荐她来我所咨询。在免费评估时,张哲瑞律师——我们事务所的创始人告诉卡洛琳说,虽然她的资历条件不错,但申请NIW还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因为卡洛琳缺乏发表论文的记录以及很强的学术背景。但是,如果申请的策略得当而准备工作又进行得完善的话,申请还是有获得批准的可能性的。因此,要看卡洛琳是否愿意尝试。卡洛琳经过思考后接受了这次挑战,她的NIW申请交由冯净律师负责。
在申请信中,冯律师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论述。首先,要弥补卡洛琳只有非常有限的发表论文和会议发言的不足。在经过仔细的了解后,冯律师发现卡洛琳曾经多次在很多公司和专业协会的发言中担任主讲人。于是,冯律师利用这些发言的邀请以证明卡洛琳在领域内的影响力。第二,为了进一步证明她的成就,冯律师重点介绍了卡洛琳在重油开采项目上的成功。卡洛琳提供了她在研究过程中应用的技术和技巧,从而说明了她的研究技术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同时,冯律师反复重申卡洛琳在重油开采方面的技巧以及她的技术被广大公司应用的次数。石油工业对于一个国家的战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这也同时证明了卡洛琳的研究对美国整体的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最后,冯律师将注意力转到了美国的能源产业的整体方向。她强调了暴涨的石油价格以及国际上对石油开采的关注。冯律师同时还提及了引进有经验的石油方面工程师来解决这一国家性问题的必要性。
因为卡洛琳出生于南美洲,她也有EB-2移民签证名额。因此,我们在2008 年4月18 日为她同时提交了I-140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申请。
8月8日,在申请提交不到四个月时,我们收到了卡洛琳的NIW申请的批准通知。I-485的批准通知也在数天后送到了。
移民申请中有一些经验性的规则,如杰出的科学家或研究人员比较适合NIW或EB-1,而工程师比较适合PERM申请。但是,每一个申请都有它的特别之处以及特别的申请策略。诗人罗伯特•佛罗斯特曾经写过这样的句子,“两条路在森林里分叉,我选择了人迹稀少的那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有时候移民申请也象这样,你必须选择一条适合于自己的路径。像冯律师一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是不会惧怕选择一条走的人比较少的路的。在卡洛琳的申请里,这条路也确实改变了她的生活,获得绿卡她也就获得了更多的工作和生活的自由

移民局发布I-140 RFE提示

移民局发布I-140 RFE提示

最近,移民局内布拉斯加中心 (NSC) 发出了很多的补充材料(RFE)通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 针对这一问题和NSC取得了沟通,以下是NSC对这一问题做出的几条提示:

1. 除了极少数特别情况,NSC对RFE规定的回复期限是42天。更重要的是,这一时限不允许出于任何原因的迟延。也就是说RFE的回复期限是固定的,不允许任何例外。

2.如果申请人没有按时对RFE进行回复,NSC通常将以“放弃”为理由拒绝申请。

3. 虽然移民局的标准做法是向申请人和律师同时发送I-140 RFE,但有时候却发生两方都没有收到通知的状况。这样,当律师收到拒绝通知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要求NSC重开这一I-140申请,因为没有收到过RFE通知——但律师也没有办法通过书面文件证明“未收到RFE通知”。在律师通过AILA与NSC的联络会议及时反应问题的情况下,NSC已经重开了一些I-140申请。

4. 为了避免收不到RFE通知,律师和申请人应注册移民局的案件状态网络通知服务,这样申请的任何状态变化都能收到电子邮件的通知。当移民局发放RFE通知时,申请人也能够先通过电子邮件收到通知。另外,申请人和律师也应将地址变更及时通知移民局。

NSC最近发放了很多I-140申请的RFE通知,特别是针对NIW和EB-1申请。其中一些要求提供更多材料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和成就。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RFE是要求申请人证明其研究工作的影响或引用状况的证明。有些RFE是非常苛刻的。虽然收到RFE确实是非常郁闷的事情,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就没有希望了。在RFE回复的准备期间里保持一个乐观积极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曾经成功处理过很多NIW和EB-1申请的RFE。根据我们的经验,只要回复准备的完善,绝大部分有RFE的NIW和EB-1申请都能够最终获得批准。这里有一些我们曾经处理过的RFE的成功案例可供参考:

生理学者NIW申请在严苛RFE后获得批准
(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071008NIW.html)

NIW 在RFE回复一周内获得批准
(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052008rfe.html)

案例: EB-1(c) I-140 和I-485在四个月内获得批准

EB-1(c) I-140 和I-485

有时候,一个好的律师和好运气可以使得移民申请的结果变得不一样。在移民局有大量申请等待处理的情况下,李先生这个案例似乎给我们带来了希望——移民局的处理速度正在不断加快。
EB-1(c) 即经理和行政人员移民是为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和高级经理设计的移民类别。为了满足EB-1(c)类别的要求,受益人在过去的三年中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必须在美国从事管理工作;并且雇主本身也要满足一些具体的要求。
李先生委托我们事务所为他申请跨国公司经理的EB-1(c)申请。四个月后,他的I-140和I-485 申请都获得了批准。如此迅速的处理速度是非常少见的。但是,一个有效的申请提交策略必然能够帮助移民官在申请处理的过程中节省了大量细读、理解以及处理申请的时间。
从2005年1月到2007年9月,李先生在一美国公司位于中国河北的附属公司工作,并在建构和指导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李先生还担任该公司公共关系的管理工作,并且为公司建立了销售网络。在他的领导下,公司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并在利润上获得了显著的增长。
在2007年10月,李先生通过我们事务所申请L-1签证,调任到了这家美国公司的休斯顿总部工作,担任公司的副总裁职务。L-1公司内部调遣签证允许公司具有特殊技能的管理人员或经理以及雇员等从海外公司调任到美国的办公室、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临时性的工作。在休斯顿,李先生帮助公司的几个重要项目取得了相当可观的进展,并且为精简和优化贸易交易程序和公司结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出于对李先生工作的满意,公司打算将李先生长期留在休斯顿。
基于L-1签证申请过程中愉快的合作,李先生在2008年3月再次委托我们帮助他进行EB-1 (c)的移民申请。张大钦律师是申请的负责律师。合同签订后,张律师立即开始组织准备需要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以求用最完美的申请材料避免被要求补充材料证明。申请最终于2008年3月20日提交,张律师在申请信中引用会计报告和税表详述了公司在过去三年内的业务增长。他提醒移民官员,该公司通过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减少了与美中之间的贸易逆差。张律师还举例说明了李先生具备的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领导能力。为了证明这一点,张律师通过一幅简单明了的公司结构图展示了李先生的管理能力以及工作职责。最后,张律师还通过一些文件说明了李先生这次工作调遣的必要性。
在2008年3月,中国出生的申请人在EB-1类有签证名额。因此我们建议李先生同时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到2008年7月23日,申请提交仅仅四个月之后,我们收到了李先生I-140申请的批准通知。而五天后,移民局批准了李先生的I-485申请。
我们在此要说明,并不是每一个申请都能够像李先生的申请一样获得如此迅速的批准。但是,从我们数百个L-1和EB-1(c)申请客户的反馈看来,我们高质量的工作的确帮助他们避免了大量麻烦并节省了时间,例如:以最简洁且有说服力的方式提交的支持材料,节省了移民官员大量阅读、理解和分析申请人资历的时间。有些情况下,避免RFE和申请中的失误也等同于加快了申请的速度。
此外,因为目前L-1签证申请有快速处理服务,而EB-1(c)类又有移民签证名额,“L-1+ EB-1(c)”这个组合对很多中国和印度出生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家们来说,是移民美国的一个非常具有可行性的选择。

PERM “业务必要性”调查回复的策略和实践

PERM “业务必要性”调查回复的策略和实践
1. 劳工部的现行规定认为大部分的专业职位一般只要求最低本科学历。
2. EB-2类别PERM申请的职位中因要求硕士学位可能会引起“Business Necessity” Audit (业务必要性调查)。
3. 对业务必要性调查的回复策略得当,PERM EB-2能够顺利通过。

因为当前签证排期的大幅度倒退造成EB-3类(要求申请的职位至少具有本科学历或至少两年的工作经验)没有签证名额,而EB-2(要求申请的职位具有至少硕士学位,或者本科学位加上5年工作经验)类对全球除中国和印度出生外的受益人马上有名额,对中国和印度出生的受益人排期要比EB-3类短许多(目前约两年), 所以EB-2类成了一个对雇主和外籍受益人都非常具有吸引力的选择。但是,现行的劳工部PERM规定中对职位最低要求的不尽合理的设定给申请EB-2类职位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EB-2类(NIW除外)申请以及EB-3类别的职业移民绿卡申请都要求雇主事先获得PERM劳工证的批准。在PERM劳工证程序中,美国雇主必须向劳工部证明在其申请的职位缺乏符合“最低条件”的当地美国工人。证明程序的第一步,雇主要进行一系列善意的招聘程序,并在无法招到足够的合格美国工人的情况下,向劳工部递交劳工证PERM申请。之后,如果劳工部认可雇主的善意招聘过程,就会批准PERM申请,而雇主就可以以批准的PERM劳工证为基础为外籍受益人提交I-140移民申请。

为了保护美国工人受雇佣的机会,劳工部设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雇主的招聘程序是“善意”的。而证明“善意”的一方面就是要求对招聘的职位只设定满足该职位的最低学历和经验要求,不能设定过多不必要的严格限制。如果设定的要求被认为超过了“最低要求”,劳工部会认为该雇主设定过高门槛使得可能合格的美国劳工得不到该有的工作机会,因而违反了善意招聘原则而拒绝该申请。雇主只有通过证据材料来证明其高于劳工部设定的资历要求是因为该所申请职位在实践中的特殊性以及具体的商业环境而有切实的业务需要,劳工部才可能批准该案。

现行劳工部规定中很多专业职位,例如电脑工程师、程序师、会计师、土木工程师以及建筑师等都只需要本科学位为最低要求。如果对这些申请职位的要求超过最低条件,就可能会触发劳工部PERM申请系统的红灯,最终造成业务必要性调查(Business Necessity Audit)。

劳工部业务必要性调查的会使得很多雇主和外籍受益人退缩,因为回复这一调查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但是有经验的律师的充分准备和适当策略可使成功率大大提高。从2005年PERM网络系统开始应用以来,我们事务所在帮助客户应对业务必要性调查方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至今尚无拒绝案。但是请注意,过去的成功经验可供参考,不能保证今后案件的成功,因为个案的成功还要看具体的事实状况而定。根据我们对劳工证法律规定的深刻了解以及在无数PERM申请中积累的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应对业务必要性调查的措施。

首先,雇主需要详细具体地阐述申请职位的职责。雇主虽然不能改变对申请职位的描述,但是雇主可以根据每项职责具体阐述需要承担的任务以及需要的技巧,并将这些职责同受益人在硕士学位期间可能受的教育和训练联系起来。此外,雇主还可以阐述项目的具体细节和复杂程度,以及组织公司结构,客户和公司关系等等,以证明这一职位需要通常通过硕士学位的学习才能获得的独立判断和分析能力和实际技能才能胜任。第二,雇主可以通过提供以往的雇佣记录来证明这个职位在过去的实践中都是雇佣有硕士学历的员工。当然,如果这是个新设立的需要硕士学历的高级职位,雇主也可以强调导致这一新职位设立的必要性以及与其他低一级职位的区别。此外,雇主还可以提供其他雇主对类似工作职位招聘中要求硕士学历的广告来佐证其工作职位在现行的行业标准中都最低需要硕士学历。当然,行业内资深专家的书面证言也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最终,雇主还可以提供一些政府机构出版物中指出该职位需要硕士学历的标准来辅助证明雇主的要求的合理性。

以上只是对应策略的简单概括,通过PERM申请EB-2的过程中也还是充满了各种各样具体复杂的问题。熟悉法律和实践的有经验的劳工证律师能够在申请的准备过程中提供非常重要的帮助以顺利完成整个复杂的申请过程。

Ph.D 学生NIW申请在Intent to Deny后获得批准

案例: Ph.D 学生NIW申请在Intent to Deny后获得批准
并不是每一个申请都会是美好的结局,但当申请遇到困难时不要灰心,很多时候,希望往往就埋藏在困难之下,律师和申请人都不要气馁。有时候我们需要用创造性的办法来解决申请中的困难
关于申请NIW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大家一直存在着很多误解。很多客户总是觉得自己不能满足申请的条件或者申请资格不够强,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很多人误认为NIW申请人需要有博士学位。此外,很多客户也认为申请NIW需要申请人有非常多的论文。诚然,具有这些条件对申请会大有帮助,但这并不是说这些条件是证明申请人具有NIW申请资格的必须条件。NIW的申请要求是:

1) 申请人的工作和所从事的领域与美国的国家利益有内在的实质联系;
2) 申请人从事的工作会在美国全国范围内产生有益的影响;而且,
3) 如果要求申请人事先申请劳工证,会对美国的国家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曾经见过很多申请,从表面上看申请资格可能不是特别的强,但仔细研究后发现,其实他们的申请像那些拥有博士学位和很多论文的申请人的申请一样有很大的成功机会。

陈女士的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况。

陈女士在美国的一所大学获得了两个硕士学位——英文第二语言学位和一个工商管理MBA学位。目前,她正在进行工商管理博士学位的学习。她曾经参加过多个关于政府信息和金融安全的研究项目,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这些项目主要是关于防止网络金融诈骗、身份盗窃、黑市汇率以及联邦电子报税等。

但是和很多申请人相比,陈女士缺乏在业内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文章。她只有一篇论文已经被接收以及一篇刚刚提交,也就是说,她只有两篇学术论文。并且,因为这两篇文章都很新,因此也还没有被引用过,这也就导致陈女士很难获得一些“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但是,陈女士有多篇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以及会议发表文章。

徐忠律师是陈女士NIW申请的负责律师。徐律师认为,虽然陈女士的情况和大多数的申请人不同,但她还是有可能符合NIW申请的资格的。徐律师认为,为了证明陈女士在其研究领域内的杰出成就和影响,我们不得不抛弃通常的申请策略而另辟蹊径。在2008年3月27日提交的I-140移民申请中,徐律师高度强调了陈女士目前所进行的研究项目的重要性,并且具体地列举了美国目前面临的威胁和问题,以说明目前一些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和恐怖组织是怎样利用经济诈骗、身份盗窃以及黑市交易等使得众多公司付出上百万美元的代价,给上百万的美国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徐律师还引用了推荐信中的描述,证明了对于这些项目,陈女士的突出贡献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徐律师强调了陈女士的独特技术:精通多种语言,并且有金融、经济以及工商管理等多项背景。目前很多中国的公司都开始到美国进行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将会给美国带来数十亿美元的收入,而陈女士的特殊背景以及研究对这些有着极大的帮助。

不过,我们还是在2008年的5月8日收到了移民局的Intent to Deny通知。为了避免申请最终被拒绝,徐律师和陈女士一起努力收集了更多材料以证明陈女士对其研究领域的影响。为了在没有论文引用的情况下证明陈女士发表文章的重要性,徐律师经过研究最终发现,在研究论文的数据库网站IngentaConnect.com上,当进行以陈女士研究专业的关键词搜索时,陈女士的文章在103篇同领域文章中列于第三位;而进行另一专业关键词搜索时, 陈女士的文章在49篇中也列于第三位。2008年6月5日,徐律师提交了针对Intent to Deny通知的回复信,增加了这项支持材料。之后的7月8日,陈女士的NIW申请获得了批准。

2008年11月23日星期日

除H1-B外,移民美国的备选方案

导读:1、理工科毕业生实习期 2、O-1 Visa 3、J-1 Trainee Visa 4、H-3 Trainee Visa 5、E-1/E-2 Visa 6、L-1A 7、TN Visa
每年的H-1B名额都在移民局4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之后,很快就会告罄。申请人必须在等待一年的时间才能申请下一个年度的H-1B。没有赶上时间递交申请的申请人,和递交了申请但没有抽中名额的申请人有哪些选择呢?
比较简单的选择是进一步深造,继续留在大学中读书。获得另外一个学位。或是找到一家大学研究工作,然后申请不需要名额的H-1B签证。除了H-1B工作签证,还有哪些工作签证允许申请人在美国居留工作呢?
1) 与往年不同,2008年4月份推出的理工科毕业生实习期(OPT)延长法案为美国毕业的理工科学生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选择。理工科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长达29个月的实习期。为下一年的继续申请H-1B签证创造了条件。
2)O-1 Visa
O-1 Visa专门提供给科学、艺术、商业、教育、体育方面的杰出人士,以便该类人士在美国居留工作。O-1Visa一次可批准1-3年,之后可以延长。不同于 H-1B Visa,O-1 Visa 没有6年的限制。O-1 Visa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O-3 Visa,O-3 Visa可以在美国居留,但是不允许工作。
申请人如果获得过国际重要奖项,或满足8个条件中的3条,申请人就有资格申请O-1 Visa。这8个条件中包括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过专业文章,曾担任过科学评委会评委等等。
3)J-1 Trainee Visa
大家知道许多访问学者持J-1 Visa。J-1 Visa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J-1 Trainee。申请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是44岁以下,申请公司或机构有J-1 Training项目。申请人的配偶可以同时申请J-2 Visa,J-2 Visa是允许在美国工作的。
无论是访问学者或是Trainee,对于中国大陆的申请人,J-1 Visa要求申请人在J-1 Visa到期之后,回国服务二年。由于有这样一个限制,大部分申请人都不愿选择J-1 Visa。
4)H-3 Trainee Visa
H-3 Trainee Visa有二点不同于J-1 Trainee Visa:一是H-3 Trainee Visa不要求期满后申请人回国服务2年;二是必须证明H-3 Training的项目是申请人在国外无法获得的。
5)E-1/E-2 Visa:Treaty Trader and Treaty Investor
E-1/E-2 Visa 适用于申请人所服务的公司同美国有贸易往来或在美国有投资。E Visa只适用于那些同美国有双边协定的国家(Treaty)。目前,不适用于中国大陆公民。但是,来自台湾的申请人可以使用E Visa在该类公司工作。
6)L-1A:Executive, managerial/ L-1B:Specialized knowledge
L-1A签证是专为跨国公司经理在美国工作所提供的签证。L-1B签证适用于在跨国公司工作的掌握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的工作人员。
所谓跨国公司是指海外的母公司需要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一般情况下,L-1A/B签证要求申请人在过去3年中,在海外的母公司工作至少1年。
7)TN Visa: Mexican and Canadian NAFTA Professional Worker
TN Visa适用于加拿大和墨西哥二国公民。有效期为1年,每年可以申请延长,没有时间限制。TN Visa适用的Professional工作刊登在NAFTA Professional Job Series List。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以下网页:
http://travel.state.gov/visa/temp/types/types_1274.html
值得注意的是:TN Visa的配偶不能在美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