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再谈 AP 和 EAD 对 F/H 身份之影响"一文[注2]中提到,H-1B 使用 AP 入境后虽然可以延转,但移民局并没有确认其 H-1B 的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后虽然进入了 AOS,但最好还是按时延其 H-4 的身份。
M 人士指责老师在误导同学,并要求老师把博客文章改成他的观点[注3],即 H-1B 使用 AP 入境后还是 H-1B 非移民身份,H-4 使用 EAD 后还是 H-4 非移民身份,被拒[注4]。
老师所介绍的这些观点,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依有据。这个依据,就是移民局的备忘录,原文。
移民局在关于 "H/Ls Who Work After Entering on Advance Parole" 的一个备忘录[注5] (5/16/00) 中,有如下陈述:
3.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was paroled into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Does this interim rule allow him or her to now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Until the final rule is published, an alien who w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but who was paroled pursuant to a grant of advance parole, may apply for an extension of H-1 or L-1 status, if there is a valid and approved petition. If the Service determines the alien's application for an extension of nonimmigrant status, the decision granting such an extension will have the effect of terminating the grant of parole and admitting the alien in the relevant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老师试着翻译如下。鉴于本人的英文水平,有词不达意之处,请各位不吝斧正。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保释入境,该侨民因此而是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否允许他/她申请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答:在最终条规颁布前,过去是 H-1/L-1 非移民的侨民因 AP 被保释,凭有效的批准了的申请可以申请 H-1/L-1 身份的延期。如果移民局确定了该侨民的延期申请,其延期决定将终止保释身份并认可该侨民之相应非移民类别。
移民局对用词是很讲究的,同学们一定还记得去年排期风波的时候,移民局用的 allocate 一词。
在这里,请首先注意 "accordingly" (因此)一词。没有更明显的含义了,说的就是"使用 AP 之后就因此 (accordingly) 而是保释身份",这个"此",就是"使用 AP"。其逻辑性一目了然,即,使用 AP -> 进入保释身份。
在最后,移民局还就使用 AP 之后的 H-1b 的延期效果做了说明,那就是终止保释身份而重新回到 H-1b 身份。
这样,移民局清清楚楚地解说了 H-1B 在使用 AP 之后,再申请 H-1B 延期,其身份变化是,非移民身份 H-1B -> 保释身份 -> 非移民身份 H-1B (延期决定将终止...并认可...)。
另外,移民局在文中对 "nonimmigrant" 和 "alien" 的使用上也是值得注意的,只有在牵扯到 H/L 身份用 "nonimmigrant",跟 AP/EAD 相关的就用 "alien" 了。
现在,让我们来看备忘录中的下一问:
4.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has traveled abroad and re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via advance parole, the alien is accordingly in parole status. How does the interim rule affect that alien's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A Service memorandum dated August 5, 1997, stated that an "adjustment applicant's otherwise valid and unexpired nonimmigrant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 The Service intends to ...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怎样影响其工作授权的?
答:略。
这一问问题的答案不是我们考察的要点,看看问题本身就足够了。
在这一问的问题题目本身当中,移民局再次申明了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问题前部的陈述句)。
好了,现在我们综合 3、4 两问本身的陈述部分来看看。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保释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否允许他/她申请非移民身份的延期?)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在国外旅行后用 AP 入境,该侨民因此而进入保释身份。(暂定条例是怎样怎样影响起工作授权?)
从这两问当中,能读出什么含义来呢?
老师读出来的含义是:使用 AP 入境的 H-1/L-1 因此进入保释身份,因此而失去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因此而失去原非移民身份的工作授权。但是,移民局临时条款额外规定,(虽然如此,)H-1/L-1 以保释身份仍能延期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并且能使用原有的工作许可。
其实这个问题是细微之处,通常对同学们无甚影响,所以老师在博客并无刻意去强调。但是提及了在 H-4 申请签证/入境时可能引起的问题。
这位 M 人士,也许是读不太懂这个备忘录的意思,所以就去找了两个第三方律师的解释,来作为他的论据。
想必老师的英文水平还过的去,能读懂备忘录的原文。所以根本不需要其它的来源,对其它的个人解释尤其是不符合移民局说法的,更是不感冒。
以上就是本人做完家庭作业之后,所得出的结论--临时工人 H-1B 用 AP 入境后其身份为保释。
下面来谈谈 M 人士提出的观点--H-4 在使用 I-485 基础上的 EAD 之后,其 H-4 非移民身份依旧保持而不进入身份调整状态 AOS.
让我们还是学习来同一个移民局的备忘录。
2. If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or H-4 or L-2 dependent family member obtains an EAD based on their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but does not use it to obtain employment, is the alien still maintaining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Yes. The fact that an H or L nonimmigrant is granted an EAD does not cause the alien to violate his/her nonimmigrant status. There may be legitimate reasons for an H or L nonimmigrant to apply for an EAD on the basis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
问:如果 H-1/L-1 非移民或其 H-4/L-2 家庭成员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于工作,该侨民是否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答:是。一个 H/L 非移民被颁发了 EAD 的事实不导致该侨民的非移民身份违例。
在上面的问答中,移民局并没有明确地指出使用 EAD 工作之后的 H/L 就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但从强调没有使用 EAD 工作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一说,加上对 H-4 身份的理解,老师不认为使用 EAD 之后的 H-4 还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从上面这一问,老师读出来的含义是:(H-4/L-2 家庭成员使用基于 I-485 的 EAD 去工作,该侨民失去了其非移民身份 H-4/L-2;但是,)如果只是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而不用于工作,该侨民是仍旧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
因为,如果没有使用 EAD 和使用 EAD 没有区别的话,移民局实在没有必要来强调不使用 EAD 就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了。
再参考前面关于 H-1B 的两问,通过与 H-1B 的类比,老师认为使用 EAD 之后的 H-4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虽然老师并没有提供出移民局的明文,来支持这个观点。但老师相信在某个地方,移民局应该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定性。只是浩荡文书,老师能力有限,家庭作业没有做好而已。
这也是为什么,老师在"解疑" M 人士的问题时,特意引入 H-1B 的类似性。因为移民局对 H-1B 的情况有明确的条文,对 H-4 却没有。
当时是希望 M 人士能够融汇贯通,举一反三。显然老师是估计错了。
所以,从上面的移民局备忘录中,老师读出来的东东是:
1) 使用基于 I-485 的 AP 之后的 H-1B 虽然是保释身份,但移民局特许其可以延长其原有的非移民身份 H-1B.
2) 获得了基于 I-485 的 EAD 但是不用于工作的 H-4,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但是使用之后就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4 了。
在做过了上面的家庭作业之后,老师在博客里说,1) 使用 AP 入境的 H-1b/H-4 虽然 I-94 上被表明了保释身份,但延转随意;2) 使用 EAD 之后的 H-4 也最好保持其非移民身份的连续性,因为移民局并不掌握 EAD 的使用状态。
M 人士在他的原论题上(使用基于 I-485 的 EAD 之后的 H-4 仍旧保持了其非移民身份 H-4),原本可以有许多与老师争论的余地,结果却改为纠缠老师提出的论题(使用基于 I-485 的 AP 之后的 H-1B 不再保持其非移民身份 H-1B)。然而,不管是支持上面的哪一个观点,坚持他的观点,或反驳老师的观点,M 人士自始至终,都没有能够提供出任何一个权威的论据。
他的论据,没有任何是来自于具有权威性的移民局文件,只是一个老师认为与他有紧密关系的律师网站,和另外律师的解释。
尽管如此,那位 M 人士还追着屁股要老师把博克按他的观点改过来,老师断然回拒。请同学们说说看,这博克要改还是不要改?
这是这堂课的第一个要点。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记住:如果律师说的和移民局的条条框框相违背,最好是听移民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