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Google
显示标签为“亲属移民指导”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亲属移民指导”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08年11月25日星期二

如何发邮件给NVC查询案件

有需要给NVC发Email询问自己CASE进展的同胞可以套用以下格式:

Case Number:GUZ*******
Petitioner’s Name:***
Beneficiary’s Name:***
Preference Category:F4-BROTHERS AND SISTERS OF U.S CITIZENS
My Priority Date:
Foreign State Chargeability: CHINA-MAINLAND

Dear Madam/Sir,
Thanks for reading this mail. One of my friends has recieved his DS-3032 form, and he has the same condition with me. Both of us applyed in December 1997.When can I receive my DS-3032 form? Waiting for your replying.

Thank you again!

Best wishes,


sincerely yours
***


09/01/08

需要注意的是:发此邮件的信箱最好用受益人的姓名申请一个Hotmail的帐号,否则NVC有可能会说你没有资格询问。

美亲属移民申请成功,如何申请妻女赴美

我三弟在1995年入籍后,随即用I-130申请兄弟姐妹移民,并在当年获批。我在1997年单身一人,在南美洲持旅游签证来美,并一直留在美国。今年3月,兄弟姐妹申请排期到期,随即在美国递交I-485、I-131、I-765和I-824表,在美调整身份。同年4月收到移民局各项批准信,并先后收到绿卡。儿子2005年自费留学来美,但我的妻子和女儿仍留在中国大陆。
  按理说,我在取得绿卡后,移民局会让我填写I-824,开始办理我在中国大陆的妻女移民来美,为何我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消息?我今年6月收到绿卡,我大陆的女儿今年10月已超过21岁。在我取得绿卡时,我女儿未满21岁。按照《儿童保护法》,我女儿是否不属超龄?是否可以来美?   另外,我曾预约见移民官,以询问大陆妻儿的情况,他们好像都在讲“等待”。我的律师也为我发出过很多封信,但都杳无音信,律师说,为了争取时间,建议我多花几百元,重新填写I-824申请我的妻女。但是,我又怕已经等了那么久,现在重新申请,移民局怎么看?我该怎么办?
  我的大儿子在2005年自费留学来美。他是否可以转换身份?唯一的办法就是申请H1-2B吗?

  答:1、来信中没有提到你们在3月递交I-824表后,是否收到移民局的收据。如果有,你们可以根据表上的号码在网上查询。如果没有收到收据,你们应该看看移民局是否兑现了你们的支票。如果你的支票已经兑现了,那么移民局会给你们寄收据的。
  2、现在I-824的排期是一年左右。你信中提到你是今年3月递交的I-824表,所以现在没有消息还是正常的。如果超出这个排期,可以打电话到移民局催问,或者到当地移民局查询。
  3、如果你们在3月为你女儿递交I-824时,她还没有超过21岁,那么她可以受到《儿童保护法》的保护。如果你现在再为她交一份I-824,她已经超龄,那么她将不能随她母亲一块来美。
  4、你可以以你现在的绿卡身份为儿子申请,但是他必须在等待排期期间保持有效身份,包括申请H-1。如果他现在已经失去了有效身份,他只能以与公民结婚的方式在美调整身份。

在美国境内如何申请绿卡

问: 在美国境内如何申请绿卡?
  答: 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法律术语叫做“境内调整身份”(Adustment of Status),即指从非移民身份转为永久居民身份。根据美国移民法,在境内调整身份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申请人必须人在美国。

  2 申请人必须合法入境并保持合法身份。

  3 移民排期有名额才能提出绿卡申请。

  4 以下人士无法在美国申请绿卡: 非法入境者(但参见245I的规定);船员与空服人员;过境签证;豁免签证;受两年回国限制的J-1签证;K-1签证但未能与提出申请的公民结婚;在递解出境程序之中。当然,以上七种人都有可能运用有关豁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与律师仔细讨论。

父母一方获得美国公民, 孩子能否自动转为公民

问: 父母一方获得美国公民, 孩子能否自动转为公民?
  答: 根据美国移民法相关条例规定, 符合如下条件的美国公民的子女可以填写N-600表格随父母成为美国公民:

  1 父母有一方是在美国出生或者已加入美国国藉,

2 随父母住在美国且父母有共监护权,

3 自己拥有绿卡,

4 未满18周岁, 父母是亲生或法律认可的养父母。

  如果孩子超过19岁, 他可以使用N-400自己单独申请入藉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受益人因为超龄(age-out)而失去移民资格的现象,令不少家庭得以团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移民法的公平与不断的发展完善。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中,针对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和抽签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类以及受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年龄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其中,针对美国公民子女利益的规定是最为明确的。在公民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儿童的年龄就已经被冻结在提交申请的当日。比如公民为子女提交移民申请的时候其子女的年龄是20岁,那么,即使在该子女参加移民面谈的时候已经22岁了,但是仍然能够以21岁以下的儿童身份进行移民申请。
对于归化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他们的年龄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当天或是离婚判决下达的当天。如果子女在美国境外,还要经过领事馆操作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
有关亲属优先和抽签移民类别中的随从受益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对此类别年龄的规定比较的不同。具体儿童的年龄要通过一系列公式的计算之后才能够有最后的结论。并且随从受益子女还必须要在主受益人签证生效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留身份,这样才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要求。如果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内,此项申请叫做调整身份程序(adjustment of status);如果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外,此项申请就叫做领事馆操作程序。
CSPA对受庇护者和难民的超龄子女也实施了相同的保护,条件是主申请人在提出庇护和难民申请时,其子女未满21岁。
综上所述,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涵盖的面较为广泛,但是该法案仅仅针对移民申请类别,并不包括非移民签证申请类别,比如K签证,V签证等。因此,申请人在利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加以区分。

利用保护法保持“儿童”身份

《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可以人为地将小孩的年龄冻结在 21岁以下,以便小孩在父母申请移民时仍然保持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资格。然而,CSPA有时也不能保护小孩避免超龄。如何把CSPA和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结合起来运用,以使小孩的年龄维持在21岁以下?

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Section 203(h),CSPA的Section 3和国务院2003年1月5日的电文中,都有对优先类别移民申请中随从子女的年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F-2A案件中的主受益人、优先类别和抽签移民中的随从受益人的年龄计算方式是,签证生效时小孩的年龄减去案件审理时间(从递交申请到申请得到批准的那段时间)。签证生效日期是配额排到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riority date became current)或申请得到批准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etition was approved),两者中较为靠后的那个。” 并且,在Section 203 (h)中也要求,该小孩必须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寻求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下面举例说明,利用Section 203 (h)中的计算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小孩的超龄问题。
在1992年,美国公民A为他在中国的妹妹B申请移民,属于亲属移民第四类优先。A在1992年5月1日为B递交了I-130申请表格,60天后I-130得到批准。但是,直到2005年2月1日,B才等到配额。B有一个女儿C,在递交I-130的时候她已经8岁。C出生于1983年11月1日,到2005年2月1日时,C已经21岁零3个月了,不能跟随她的母亲一起去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利用CSPA是不能保护C的移民权益的。即使我们从21岁零3个月中减去I-130审理的时间60天,C也仍然是21岁零30天。
但别放弃,可以看到美国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中的相关部分规定:
“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并且在2001年9月以后满21岁,在判决这种申请时,该外籍人士可以在其21岁生日后的45天内仍然被视作儿童身份。”
根据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C在21岁生日后的45天内将会保持儿童身份。她的21岁生日是2004年11月1日,因此,C可以维持儿童身份直到2004年12月16日。
如果我们现在结合利用Section 424(2)和Section 203(h),C在2005年2月1日仍然是儿童身份。根据Section 424(2),C可以被认为在2004年12月16日才满21岁。到2005年2月1日时,她是21岁零45天,然后我们还要减去案件审理的时间60天,因此,在2005年2月1日,C的年龄在21岁以下。她仍然有资格作为随从受益人获得移民签证。
这是利用爱国者法案和儿童身份保护法来决定小孩年龄的一个新颖案例。在国务院给领事官员的电文中,也规定了如何把爱国者法案应用于CSPA的Section 8,来处理CSPA何时生效的问题。摘录相关部分如下:
“在判定外籍人士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后超龄,爱国者法案的45天规定也适用。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在其21岁生日后45天内仍然保持儿童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在2002年8月5日满21岁,并且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那么在2002年9月19日之前都不算超龄。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即使外籍人士在CSPA生效之前,即2002年8月6日之前满21岁,他仍然可以算作在2002年8月6日后才超龄。所以他仍然适用CSPA,不管他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经递交了移民签证申请。”
以上的这些国务院指令把爱国者法案广泛地应用于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和随从受益人。在实际情况中出现的一些关于CSPA的案例也表明,CSPA应该被更广泛地运用。希望人们可以有效结合利用CSPA和爱国者法案的Section 424 (2)来冻结小孩的年龄,使其能够获得移民签证跟随父母去美国,实现家庭团聚的美好愿望。

美国亲属移民I-130的受理收据

U.S.Department Of Justice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Notice Of Action



THE UNTIED STATES OF AMERICA

RECEIPT NUMBER

EAC—XX—XXX—XXXXX

(很重要的收据号)
CASE TYPE I13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RELATIVE ,

FIANCE(E) , OR ORPHAN

RECEIVED DATE

你们递表的日期
PRIORITY DATE

优先日期
PETITIONER

申请你的人的姓__ , __名___

NOTICE DATE

通知发出的日期〈在I-797批准通知里,这里表示批准日期〉
PAGE

1 of 1
BENEFICIARY

你的姓__ , __名___

这一栏写:是谁申请你的,写当时申请你的那个人当时写的那个地址
Notice Type : Receipt Notice

Amount received : $ 110.00

Section : Sister or brother of U.S.

Citizen , 203(a) (4) INA

The above application or petition has been received . It ususlly takes 180 to 94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is receipt for us to process this type of case . Please notify us immediately if any of the above information is incorrect.

We will send you a written notice as soon as we make a decision on this case , You can aslo use the phone number (802)527-4913 to obtain case status information direct from our automated system 24 hours a day with a touch-tone phone and the receipt number for this case (at the top of this notice.)

If you have other questions about possible immigration benefits and services,filling information ,of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forms, please call the INS National Customer Service Center (NCSC) at 1-800-375-5283. If you are hearing impaired , please call our TDD at 1-800-767-1833.

If you have access to the Internet , you can also visit the INS at www.ins.usdoj.gov. Here you can find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forms and filling instructions , and about general immigration services and benefits. At present , this site does not provide case status information .

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继母能够为继子女申请移民吗

小莉在中国北京长大。她的父亲陈博士是一位非常著名的学者。不幸的是,在小莉十岁的时候她的父母离婚了。几年后,小莉的父亲持H-1B签证来到美国的一个国家实验室进行研究工作,并将小莉以H-4的身份也带入了美国。

陈博士是一个非常有魅力的人。他在来到美国两年后,遇见了玛莎。玛莎是一个非常喜欢中国文化的美国姑娘,陈博士和玛莎相爱了,并在小莉十七岁的时候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和白雪公主以及灰姑娘的悲惨命运不一样,小莉没有被下毒也没有被迫像女佣一样工作,相反,小莉和她的继母相处的非常好。玛莎非常喜爱小莉,两人经常形影不离,小莉还教会了玛莎很多中国文化。现在,小莉还在教玛莎学习中文,他们的家庭生活非常幸福。现在小莉已经19岁,她希望能够在美国上大学并工作。玛莎决定要为小莉申请移民。根据目前的移民法律法规,玛莎能够为小莉申请移民吗?

素来继母都被描述成刻薄邪恶的形象。但是,随着现实生活中再婚家庭越来越多,继母和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也是难以避免地增多。根据美国移民法,如果继子女未婚并且未满21周岁,并且父母再婚发生时继子女还不满18周岁,继父母就能够为其继子女申请I-130家庭移民。因为玛莎和陈先生结婚时小莉只有17岁而且未婚,因此玛莎能够为小莉申请移民申请。此外,直系亲属有签证名额不需要等待排期。小莉只需要提交并等待移民局处理她的申请。我们这个关于继母的故事有一个“从此以后过着非常幸福生活”的结尾。但是我们建议玛莎要尽快的为小莉提交I-130移民申请,因为小莉目前已经19岁。如果在小莉的21岁生日前移民局没有完成处理其申请,那因为超龄问题申请处理过程就要严重延迟了。

同理,继子女也可以为继父母申请移民。杰西卡在美国出生,是美国公民。她的父亲曾经是在美国的交流学者,是中国公民。但是,在杰西卡两岁的时候她的父母离婚了, 杰西卡和父亲一起返回北京,并一直在北京生活了很多年。五年前杰西卡十七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在北京和张小姐再婚了。最近,杰西卡和他的父母决定返回美国。杰西卡同样可以为她的继母申请移民。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继子女已经年满21周岁,并且父母的再婚事实发生时他/她还不满18周岁,就能够为继父母申请I-130家庭移民。因为杰西卡目前已经22岁,她继母和父亲结婚时她也不满18周岁,所以,杰西卡能够为张女士申请I-130家庭移民。

在移民法范畴内,继母被认为是比养母近的亲属关系,限制也相对较少。但收养关系就要满足更多的要求,包括: (1) 孩子被领养时必须未满16周岁; (2) 截止到申请提交,养父母对孩子的法律上领养关系必须已经满2年;以及 (3) 在提交移民申请前,养父母必须和养子女一起生活了满2年的时间。

移民法对待基于继子女关系的移民申请比基于养子女的关系宽松一些是为了防止移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很多美国公民特别是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都有一些国外的亲属。他们可能希望将这些孩子带到美国。如果移民法对基于收养关系的移民申请没有严格限制的话,很多人就有可能利用收养来实现帮亲属小孩移民的目的了。虽然现在以婚姻为基础的移民中仍难以避免存在欺诈,但毕竟基于婚姻的移民欺诈还是很难骗过移民局的。

美国公民子女的国籍问题

按照移民法,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孩子,立刻取得美国籍。若父亲或母亲为美国籍,但孩子在美国境外出生,则须符合某种条件,才能取得美国籍。以下列举三种情况:
  1. 父亲或母亲在美国出生,子女虽在美国境外出生,但自其生日那天起,即直接获得美国籍。
  2. 父亲或母亲入籍成为公民后,于美国境外生育,其子女亦自生日那天起,直接获得美国籍。
  据移民法INA301条款,上述两种情况被称为Acquired Citizenship。
  3. 父亲或母亲,于美国境外生育后,方才入籍成为公民,则其18岁以下子女,必须首先拥有永久居留权,才可主动获取美国籍。
  据移民法INA Section 320条款,上述情况被称为Derivative Citizenship。此法例乃依据2001年2月生效之《儿童公民法》,规定18岁以下儿童,须具永久居留权(绿卡),与具有公民身分的父母,在美国居住在一起,才可依父母的公民身分而直接获得公民身分,其起始日期为父母入籍日。若子女(18岁以下)仍在境外居住,则先办理移民签证,以移民身分入境,拿到绿卡后,再呈递N-600表格,申请取得美国籍。
  上述三种情况,均使用N-600表格申请,但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各异,是故必须对以上观念区分清楚,才不至于混淆。
  另外一种情况,亦是父或母于美国境外生育后入籍成为公民,不同的是家庭长久居住于境外,父母可填写N-600K表格,寄往离开美国前之居住地所属移民局;移民局收件后,会发出面谈预约通知;持此通知,前往现居地之美国海外领事馆,为子女申请签证;带子女返回美国,向移民局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子女获公民身分后,再返回海外国家居住。这类申请方式,依据的是Section 322条款,要经过领事馆、移民局和具公民身分之父母三方协调才可达成。
  关于公民的私生子女或领养子女,取得美国籍的条件与申请方式各异,与以上程序有很大差别。

2008年11月3日星期一

公公婆婆带孙女入境及在美国上学

公公婆婆带小孙女入境及在美国上学(信息分享)
公公婆婆及5岁的小侄女(老公弟弟的女儿)去年11月在北京一签就过了。
但一直等到今年9/15才从SAN FRANCISCO入境来美。在入境时被移民官叫到屋里谈话,由于不会英语,移民官又在电话上找到中文翻译人员现场翻译。
询问他们带的现金为什么不多,公公说我们都用工商银行的卡,带现金干什么。
又问他们在美国是否要常呆,公公婆婆说只呆4个月,机票都是定期的。还说他们从九几年到现在就因公出差来美国3,4次了,都是按期回去的。这是第一次要呆这么长时间,觉得会很闷。
再就是询问小侄女和我们的关系。最终解释半天,终于明白小姑娘是公公婆婆小儿子的孩子,来美国看大儿子。
最后,3个人都是给了入境半年的I-94(B2 TILL 03/15/2009)。
小侄女今年12月才到6岁,公公婆婆想让她感受一下美国学校的气氛。
我们就联系的离我家很近的小学让她上KINDERGARDEN。
小学要求孩子的出生证明,VACINATION 记录,我们的DRIVER LISCENSE 和住在学区的证明 (GAS/ELECTRICITY BILL),还有我们PLANO ISD要求孩子父母填写POWER OF ATTOENY证明我们是暂时的监护人后,我们要填写监护表格。
这些材料全了,小孩子还做了了一个ENGLISH ACCESSMENT的基本测试,也就是问了她一些简单词汇,看她认不认识图片(CAT,DOG,EAR,BUNNY ETC)。
这一切两天办完,就可以正式上KINDERGARDEN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