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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

绿卡基础知识:Petitioner 和 Applicant

移民局的表格,没有一种是只能由律师来填的。律师起的作用,其实是帮助申请人来填写表格,代表申请人的利益。
任何的表格,都可以在没有律师染指(毋须律师签字)的情况下完成并提交给移民局。

如果说,是有表格非要有律师签字才行的话,那就是律师委托书 G-28 了。当律师在 G-28 上签字之后,还要在帮你填的表格上签字。作为申请人,你也要同时在申请表格上签字画押。

中文的"申请人",在英文中有不同的词儿,并对应不同的含义。

Petitioner - 这个申请人,是指提交的申请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这个别人,即受益人 beneficiary. Petitioner 也可叫 Sponsor.
象公司为你申请 H-1B 即属于此。

Applicant - 申请人同时又是申请的受益人。
比如你自己申请工卡 EAD.

移民局的表格,只能由 Petitioner/Applicant 来填写,或代表 Petitioner/Applicant 的 Attorney(s). Beneficiary 没有签字的份儿。
移民局的表格,牵扯到 Petitioner/Beneficiary 的,只有那么几种。多数的表格,都是 Applicant 自己来填。

有 Beneficiary 的表格,首推 H-1B 的申请表格 I-129. 这个很好理解,由雇佣你的公司出面替你申请。
作为受益人 Beneficiary 的你,不填写表格,不能签字,不是移民局的直接服务对象,所以 USCIS 不接受你的查询。申请的收据、申请的结果,自然都不寄给你。因为你没有签字,出了任何问题,RFE, fraud investigation 都与你无关。
类似这样的表格,还有家庭移民的申请表 I-130;经济担保 I-134/I-864 等等。

别具一格的是职业移民申请表 I-140. 通常申请是由雇主提交,但有的类别不需要雇主的支持,于是受益人可以自己 (self-petitioner) 提交。EB-1A 和 NIW 不用雇主支持,而 EB-1B 以及 EB-2/3 的 PERM 就需要。

I-290B 与 I-907 是关于别的表格的表格,所以其 Petitioner/Applicant 之争,由其下的原表格决定。

I-129 是应该雇主来申请的。但不少 H-1b 的同学都是 DIY,这些 DIY 的同学所做的,只是自己填表格而已,最后还是得由雇主来签字。

值得一说的是 I-485 及其 I-131/I-765,这些表格们虽然是在雇主提交的 I-140 基础之上填写的,但申请人 Applicant 确确实实是受益人自己,不是雇主,更不是律师了。
所以说,即使是公司帮你申请了 I-140,但 I-485 以及 AP/EAD 都是你自己来申请的,与公司无关。公司无法直接取消你的 I-485 或 AP/EAD.

虽然一些雇主把受益人的 I-140/I-485 申请作为 package 交给同一家律师行(或同一个律师)打理,律师其实是在不同的表格上是代表不同的申请人的(帮 petitioner 料理 I-140, 帮 beneficiary 料理 I-485),虽然其 service charge 可能是由雇主一方支付。尽管你可能没有付费,但律师必须在 I-485 申请中维护你的利益,而不是付款人雇主。
同理,你可以终止委托律师在 I-485 上的代理,但对于 I-140 是鞭长莫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