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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美国公民子女的国籍问题

按照移民法,任何在美国领土出生的孩子,立刻取得美国籍。若父亲或母亲为美国籍,但孩子在美国境外出生,则须符合某种条件,才能取得美国籍。以下列举三种情况:
  1. 父亲或母亲在美国出生,子女虽在美国境外出生,但自其生日那天起,即直接获得美国籍。
  2. 父亲或母亲入籍成为公民后,于美国境外生育,其子女亦自生日那天起,直接获得美国籍。
  据移民法INA301条款,上述两种情况被称为Acquired Citizenship。
  3. 父亲或母亲,于美国境外生育后,方才入籍成为公民,则其18岁以下子女,必须首先拥有永久居留权,才可主动获取美国籍。
  据移民法INA Section 320条款,上述情况被称为Derivative Citizenship。此法例乃依据2001年2月生效之《儿童公民法》,规定18岁以下儿童,须具永久居留权(绿卡),与具有公民身分的父母,在美国居住在一起,才可依父母的公民身分而直接获得公民身分,其起始日期为父母入籍日。若子女(18岁以下)仍在境外居住,则先办理移民签证,以移民身分入境,拿到绿卡后,再呈递N-600表格,申请取得美国籍。
  上述三种情况,均使用N-600表格申请,但申请条件及申请方式各异,是故必须对以上观念区分清楚,才不至于混淆。
  另外一种情况,亦是父或母于美国境外生育后入籍成为公民,不同的是家庭长久居住于境外,父母可填写N-600K表格,寄往离开美国前之居住地所属移民局;移民局收件后,会发出面谈预约通知;持此通知,前往现居地之美国海外领事馆,为子女申请签证;带子女返回美国,向移民局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子女获公民身分后,再返回海外国家居住。这类申请方式,依据的是Section 322条款,要经过领事馆、移民局和具公民身分之父母三方协调才可达成。
  关于公民的私生子女或领养子女,取得美国籍的条件与申请方式各异,与以上程序有很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