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身份保护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CSPA)可以人为地将小孩的年龄冻结在 21岁以下,以便小孩在父母申请移民时仍然保持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资格。然而,CSPA有时也不能保护小孩避免超龄。如何把CSPA和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结合起来运用,以使小孩的年龄维持在21岁以下?
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的Section 203(h),CSPA的Section 3和国务院2003年1月5日的电文中,都有对优先类别移民申请中随从子女的年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F-2A案件中的主受益人、优先类别和抽签移民中的随从受益人的年龄计算方式是,签证生效时小孩的年龄减去案件审理时间(从递交申请到申请得到批准的那段时间)。签证生效日期是配额排到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riority date became current)或申请得到批准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petition was approved),两者中较为靠后的那个。” 并且,在Section 203 (h)中也要求,该小孩必须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寻求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下面举例说明,利用Section 203 (h)中的计算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小孩的超龄问题。
在1992年,美国公民A为他在中国的妹妹B申请移民,属于亲属移民第四类优先。A在1992年5月1日为B递交了I-130申请表格,60天后I-130得到批准。但是,直到2005年2月1日,B才等到配额。B有一个女儿C,在递交I-130的时候她已经8岁。C出生于1983年11月1日,到2005年2月1日时,C已经21岁零3个月了,不能跟随她的母亲一起去美国。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利用CSPA是不能保护C的移民权益的。即使我们从21岁零3个月中减去I-130审理的时间60天,C也仍然是21岁零30天。
但别放弃,可以看到美国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中的相关部分规定:
“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并且在2001年9月以后满21岁,在判决这种申请时,该外籍人士可以在其21岁生日后的45天内仍然被视作儿童身份。”
根据爱国者法案Section 424 (2),C在21岁生日后的45天内将会保持儿童身份。她的21岁生日是2004年11月1日,因此,C可以维持儿童身份直到2004年12月16日。
如果我们现在结合利用Section 424(2)和Section 203(h),C在2005年2月1日仍然是儿童身份。根据Section 424(2),C可以被认为在2004年12月16日才满21岁。到2005年2月1日时,她是21岁零45天,然后我们还要减去案件审理的时间60天,因此,在2005年2月1日,C的年龄在21岁以下。她仍然有资格作为随从受益人获得移民签证。
这是利用爱国者法案和儿童身份保护法来决定小孩年龄的一个新颖案例。在国务院给领事官员的电文中,也规定了如何把爱国者法案应用于CSPA的Section 8,来处理CSPA何时生效的问题。摘录相关部分如下:
“在判定外籍人士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或之后超龄,爱国者法案的45天规定也适用。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外籍人士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在其21岁生日后45天内仍然保持儿童身份。例如,外籍人士在2002年8月5日满21岁,并且是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那么在2002年9月19日之前都不算超龄。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即使外籍人士在CSPA生效之前,即2002年8月6日之前满21岁,他仍然可以算作在2002年8月6日后才超龄。所以他仍然适用CSPA,不管他是否在2002年8月6日之前已经递交了移民签证申请。”
以上的这些国务院指令把爱国者法案广泛地应用于2001年9月11日之前递交的申请的受益人和随从受益人。在实际情况中出现的一些关于CSPA的案例也表明,CSPA应该被更广泛地运用。希望人们可以有效结合利用CSPA和爱国者法案的Section 424 (2)来冻结小孩的年龄,使其能够获得移民签证跟随父母去美国,实现家庭团聚的美好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