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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移民局放宽对I-485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要求

2008 年7月,美国移民局出台并公布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对于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而提交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作出了一些指导性说明。总体来说,这些说明有益于那些曾经短时间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基于职业移民的I-485申请人。
根据移民法第245(c)款的规定,外籍人员如果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了其他非移民身份的条款,就不能在美进行身份调整。但是,根据移民法第245(k)款规定,基于职业移民(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的I-485申请人可以享受一些例外的宽限. 只要这些人失去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打工或者违反其他非移民身份条款的时间不超过180天,他们就可以根据245(k)在美国调整身份。这些人包括EB-1, EB-2, EB-3 以及EB-4类的神职人员等职业移民申请人。但是,过去对于如何计算这180天并没有清楚的说明, 在移民局的实践中也标准不一。
此次,移民局的新备忘录详细阐明了对于180天例外条款的计算形式和适用范围。总体而言,移民局放宽了适用180天例外宽限的标准。根据新备忘录,在计算180天时,移民局将仅仅考虑申请人最后一次经合法批准入境以后的违法时间,而不会考虑之前的任何违法时间。但是,移民局认为采用回美证(advanced parole document)入境的情况不属于“经合法批准入境”,因此不能导致重新从头开始计算180天。
新备忘录明确了第245(k)款中的所说的180天是对三种违反情况的综合计算。也就是说,该例外不是给予每一种违反情况180天的期限,而是三种违反情况的时间总计起来不能超过180天。在某一天当中,如果申请人存在一种或多种违反情况,即使违反时间仅持续了数小时而已,也将被记为一天,纳入总的违反天数中。
另外,该文件澄清,上述职业移民I-485申请人的家属申请人也同样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宽限。虽然在此之前的个案中,移民局亦承认家属申请享受该例外,但是这一点从没有清楚地阐明过。
以下几个案例可帮助大家理解新规定:
1. 张先生于2002年8月-2006年9月期间以F-1身份在美国学习,但是他在2004年有两个月(60天)的非法打工经历。2006年9月, 张先生回台湾探亲,并于2006年10月凭借有效的H-1B签证回到了美国。此次入境之后,张先生以H-1B的身份为A公司工作。但是,在2007年的时候,为了帮助一个朋友,张先生为B公司兼职工作了一段时间,为期175天,这段时间为B公司的工作是没有合法工作许可的。张先生现在基于他的EB-2 I-140移民申请提出了I-485申请。尽管张先生在美国非法雇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2004年60天,2007年175天),他仍然适用第245(k)的例外,因为移民局仅考虑张先生最后一次合法入境(2006年10月)后无许可的工作时间,因此张先生只有累计175天的非法工作期间。2. 金博士持有H-1B的身份,其配偶何女士在美国持有有效的H-4家属身份。她在2005年8月以H-4签证进入美国后就没有离开过。在2007年的时候,为了应付家庭开支,何女士曾经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做过四个月(120天)的兼职工作。她的H-4 I-94卡上写明2008年6月1日过期,但金博士的公司在延H-1B的时候,忘记帮他太太做H-4延期。
2008年7月1日,金博士提交了基于EB-1 (a)职业移民申请。由于第一类优先有移民名额,金博士夫妻同时也提交了I-485身份调整申请。尽管何女士有120天的非法工作和30天的身份过期纪录,她总计违反移民法的时间不超过180天,因此可以享受第245(k)款的例外,不会因上述违法工作和身份过期而影响I-485身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