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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

影响移民申请的政府补助金

公共负担“是美国移民法中作为禁止非移民入境及递解出境的原因之一,这项法律在美国的移民法中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一个非公民的人士只要在任何时候可能成为“公共负担”者,都可能因此而不能入境美国或调整身份为为永久居民,或有被递解出境的危险。

在一般而言,不作为维持收入的非现金福利不属于“公共负担”的考虑范围,这些项目包括了:公共医疗补助、儿童健康保险计划

(CHIP)、食品券,妇女、婴儿和儿童营养特别补助计划(WIC), 接种疫苗、产前保健、传染病的检查与治疗、急诊援助、紧急灾难援助、营养计划、住房补助、能源补助、育幼服务、寄养与领养援助、交通费补助、教育补助、工作垃训计划、及困难家庭临时援助金计划等,由于这些福利并不是以维持收入而目的,而是要帮助解决“紧急”事件,所以是不列入“公共负担”的考虑范围之内。
然而,一个非公民人士并不会单纯因为接受现金援助来维持收入,或长期住院接受医疗照顾而使得因“公共负担”而不得入境美国,失去调整身份的权利,或因此而递解出境。在申请入境身整身份时,移民局及国务院仍必须考虑申请人的其他因素包括:年龄、健康情况、家庭状况、财产、独立能力、财务状况、教育及工作能力等来作为评估的考虑,除非申请人无法取得经济担保书外,移民局及国务院是不会以单一的原因来决定某个外籍人士是否是美国的“公共负担”。

至于在递解出境方面,只要在该非公民人士没有照福利发放机构的要求来偿还生活补助金或长期的住院护理费时,移民局可以以“公共负担”为由将其递解出境,而且也只有在该福利发放机构要求该外籍人士偿还欠款并经由法院判决后,所有的努力均无法取得欠款时,移民局才可以行使“递解出境”的权力。但是,只要该非公民人士能够证明所取得的生活补助金,或长期住院就医是在进入美国后出现的,移民局就不可以以“公共负担”的原因将其递解出境。

除非现金补助是维持非公民全家生活的唯一来源,否则一个家庭的某个成员取得补助不会因为“公共负担”的原因而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其他成员。所以我们提醒非公民及其家属不要因此而拒绝自已本来可以享受的福利,而影响了政府扩大健康保险的范围及帮助人民度过接受公共援助的过渡时期而能自食其力的美意。